改革宗浸信会神学历史与渊源 (二)转载
公认信条的发表及对教会之间联络的重要性
这个公认信条的发表至少在三个方面对于教会之间的联络是重要的。
第一,它是七个教会联合行动的产物,这个事实表明,到这时为止,教会之间至少有了确切和一定的非正式化联络――如果不是更正式更常规的话。这是这个时期一种重要的联合工作。
第二,在这个信条中有一条是关于教会之间联络的重要陈述。57条说:
虽然具体的会众是几个可以区分开来的独立团体,每一处的会众本身都是一个坚固而又紧密的团体;但是他们全都应该遵守一个共同的准则,并且以一切适当的方式在教会所有需要的事务上互相磋商,彼此帮助,因为他们作为一个身体的不同肢体,在他们唯一的头基督以下有着共同的信仰。[1] [2]
现代英国浸信会历史学家B. R.怀特(B.R. White)这样评论这个条款:
我认为,这个第一代的加尔文主义浸信会原则的重要性,再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单个教会内部以及教会之间的相交本分被看作具有极大的重要性,又在第一代他们就不再相信,一个个别的教会可以不管其她教会而自行其是,就如他们不相信一个个体信徒可以不委身于一个可见的地方教会就能做一个严肃认真的基督徒一样。[3]
1644年伦敦浸信会公认信条的第三个重要性是,前面论教会之间交往和联络的那段话,乃至整个公认信条差不多是逐字逐句的来自于1596年的早期分离派/独立派/公理会公认信条,这个信条叫做《一个真实的信仰宣言》。[4] 这里我们再一次看到,特别浸信会关于教会之间联络或相交的观点出自于公理会的主根。
遗憾的是,今天显然没有有关伦敦教会更为正式的联络和相交的详细资料,这明显是因为更详细的记录没有保留下来。但是,有几个清楚的迹象表明在清教徒时期的王位空白阶段,在伦敦至少七个具体的特别浸信会教会之间有一种更为正式的联络和交往。
往下进行之前,我们来看有关这个明显存在的伦敦联合会的几点观察结果。首先,这个联合会是特别浸信会众教会之间最早的团体,它在自己的成员教会以外起了更为广泛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给其他特别浸信会教会和联合会提供建议和支持。紧密相关的是,这种看起来存在的联络至少从事了一项具体的有组织的工作,就是筹集和使用款项的工作,这项工作显然在某种程度上是由整个联合会发起和实施的――为的是给农村穷困的牧师提供生计。但是,另一点也很重要,显然一些单个的教会差派并且督理了国内宣教士,而不是联合会作为一个整体来这样做的。这样,这时候没有出现一个由联合会建立的一种准教会式的国内宣教董事会。
这一份文件表明,首先这个联合会是建立在一种明确的教义基础上的。它也令人振奋地给出了他们委身于维持的不同类型相交的圣经依据。
各种地区性的联合会试图以各种方式实行这些圣经原则。他们的会议记录中的一些例子包括:
- 确立这样一种惯例就是在联会会议上让每一个教会报告自己的状况,以便使那些需要帮助的教会可以被发现,并且得到帮助。
- 在教会与教会之间进行安排使空缺的牧师职位得到填补,并且在财政上资助那些从事这种传道工作的人。
- 对所出现的教义和实践上的问题进行考虑和裁断,包括耐心地努力谋求在各种问题上达成意见一致。
充满挑战的年份和宗教大会
(1600年-1692年)
1. 充满挑战的年份――1660年-1668年。随着清教徒空白期在1660年结束,宗教宽容也结束了,这显然对相对比较年轻的特别浸信会教会联合会有着深远而又消极的影响。从此而来的逼迫往往使不从国教的教会连存在下来都非常困难,更不要说召开这样一些教会团体的代表会议了。结果是在接下来的几年间很少召开联合会议,如果教会联合会确实在开会,这样的聚会也只可能是相当隐蔽的,而不是大张旗鼓的,书面记录很可能没有做,为的是不留下那些对与会者不利的蛛丝马迹。
这些年间逼迫并不是在所有地区,所有时候都一样严酷。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轻松阶段,从1670年代晚期一直持续到1680年代早期,这个喘息的阶段使得“加尔文主义浸信会者在1677年作为一个团体首次在伦敦以及整个国家出版他们新的公认信条。”[1] 我们已经看到这个新的信条后来被再版,并且成了1689年第二伦敦浸信会公认信条。
我们不知道是否有来自各个特别浸信会教会的使者,召开了跟1677年信条的第一次出版有联系的会议。但是,这个信条的26章中关于教会之间相交的语气是非常强烈的――“论教会”:
14. 每个地方教会及其所有成员,都有责任为各地基督教会的利益(弗6:18;诗122:6)和兴旺常常祷告(每个人都要按自己的情形和职业,以自己的恩赐和美德履行)。同样,各个照着上帝的护理所建立的地方教会,都应趁着机会,相互之间进行交通,以促进平安,增进爱心,彼此造就(罗16:1-2;约8-10)。
15. 每当困难或争论出现,不论是与教义有关还是与行政有关的,若关系到众教会或一个教会的和平、合一和造就;若有任何教会的成员,因受到不符合真理和正确程序的警戒处置而遭受损害,根据基督的心意,众多有交通的教会,当委任代表,一同开会来思考所争论的事情,并提出建议,然后向所有有关的教会作出报告(徒15:2,4,6,22,23,25)。但这些代表集会时,并没有被委以任何真正的教会权柄,也没有在众教会之上的任何司法权,可以用来向任何教会或个人施行惩戒,或将他们的裁决强加于教会或职员身上(林后1:24;约壹4:1)。
以上两段同附在公理会的《萨伏伊宣言》后面的《萨伏伊信理宣言》中的25章和26章的段落几乎一致。[2] [3] 重要的是,这些段落不但更为笼统地宣告了教会之间相交相通的重要性,而且还具体地指出了应当如何为解决冲突提供帮助――但仅仅是通过劝告和建议。15条清楚表明这些特别浸信会理所当然地认为各教会有职责关心其她教会所发生的事,如果这些特别浸信会有问题出现就应该召开由各教会使者参加的会议,彼此相交,尽心进行商讨,针对那个问题给出建议和劝告。今天对这个信条表示赞同的浸信会信徒最好自问,自己是如何在实践上执行他们信条的这个部分的。
从1681年到1686年,对不从国教者包括浸信会信徒的逼迫是继1660年之后的整个复辟阶段最为严酷的。但接下来1688年的“光荣革命”给浸信会和其他正统的抗罗派不从国教者带来了很大程度的宽容。更为严峻的逼迫结束了,这把我们带到下一点:
2. 紧接着光荣革命而举行的宗教大会(1689-1692年)。这里请允许我在我们整个的叙述中往前跳一下。特别浸信会很早的时候就在实践上以及他们两个主要的公认信条上委身于彼此相交相通,包括通过联会更为正式地相交和相通。所以,不奇怪的是,一旦有了更多的自由,他们就很快行动起来,更加公开地施行这种做法。
这时候一个新的成分又加进了他们以前的做法当中。1689年7月22日,伦敦特别浸信会领袖给全国各地的教会写信,邀请他们差派代表(最好一个是事奉人员,一个是一位成熟弟兄与他一起来)参加9月3日在首都举行的会议。这样,特别浸信会教会开始了第一个全国性的大会或联会。
这第一次的集会所发表的会议公报表明了这次集会的三个主要目的:
……一个一个地思考我们照管和负责之下所有教会的现状和光景,找出我们众教会中属灵的衰败以及力量、荣美和荣耀丧失的原因;并且看一看(如果我们在这方面得到主的帮助的话)能够做什么来达到更加美好,更加兴旺的状态和光景。[4]
大会同意按照他们会议纪要的七个原则行事,显然这七个原则类似于一种章程。
1689年第一次大会所考虑和关心的一个主要事情是如何满足对福音工人的迫切需求,办法就是通过培训新的牧师以及更加充足地供养一些已经在地方教会或是巡回传福音事工上为神的道和教义工作的人。这一次,一项特别的基金建立起来,为的是帮助满足这类弟兄的资金需要,参加会议的教会被劝免要慷慨贡献。1689年大约有100个教会的代表参加的教会大会也公开承认了1677年首次出版的公认信条,并且宣布这个信条含有他们的信仰和实践。这样,这个信条就成了1689年伦敦浸信会公认信条而为人所知。
在接下来的几年间又召开了另外三次教的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一直到最后一次于1692年召开。在这几次会议期间有几件不同的事情需要集中考虑,包括对会议使者所提出的一些教义和实践问题给出建议,其中一个实际事情是如何重新调整联会之间的关系,使这些已经存在的联会更加密切合作,帮助这些更为地方性的联会。联会至少安排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地区性的联会被劝免任命两个可以代表联会的人,他们将走访各教会鼓励他们任命职员和负责人,给他们的牧师以足够的财政支持,并且活跃地参与伦敦所督理的资金筹集和使用。
然而,1692年他们决定,总联合会要在以后分成两个,其中一个新的代表大会在东部的伦敦每年举行一次,另一个新的代表大会也每年举行一次,是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是在西部当时英国的第二大城市布里斯托。两个新代表大会中的每一个都将差派两名使者到另一个代表大会的会议上,以便保持他们之间总的相交和联络。
这样,全国性的教会代表大会很快就结束了,此后一直到19世纪早期浸信会联合会建立起来之前都没有这种全国范围内的更为可见的全国性联会的努力。
在结束对早期特别浸信会的联络和联会的学习之际,思考几点关于总的代表大会分开原因的观察结果恐怕是有帮助的:
1. 对于那些跟特别浸信会有一样教会组织形式的人要维持比地方性的联会和相交更为广泛的全国性相交相通显得要更为困难得多,因为在邻近的兄弟教会之间有更平凡和更自然的相通相交。我们已经看到,在全国性的教会代表大会开始之前,特别浸信会之间更为地方性的联会联络已经存在一段时间了。而且,这些更为地方性的联会又继续存在了很多年,并且运转良好。
2. 至关重要的是联会的会议要使所有的成员尽量很容易很方便参加。也许在一个较大的地理范围内轮换开会地点恐怕是明智的,就比如西部联会后来所做的那样。
3. 教会联合会的架构不应该是某些教会或有影响的牧师或地区支配和操控联会,显然就像伦敦各教会所做的那样。相反,应当鼓励广泛的参加和参与。
4. 各联合会有着坚实的圣经基础固然是至关重要的,但同样至关重要的是,不要允许在小事情小问题上的分歧和差别成为引起纷争的力量――特别是在更为广泛的全国性的联会中更不要如此――这样的事情就曾经在全国教会大会中出现过。我们多么需要神的智慧和恩典来明白小事和大事之间的不同,并且在这件事上取得一致,达成协议,求大同存小异。
5. 如果教会联合会要避免分裂和不和,就必须有很多基督化的爱、包容、尊重和依从并且拒绝不合乎圣经地感到自己被冒犯而动怒。在伦敦各教会所卷入的歌唱争论中很明显就缺少这样的恩典和美德。
以上我们勾勒出了不列巅加尔文主义改革宗浸信会早期的历史和神学渊源。从我们所看到的一切,有两点最后的功课特别应该强调。首先:
1. 我们看到,基督做工的奇妙方式,祂既藉着基督徒,也藉着不敬虔的君王,使教会更加清楚地认识祂的真理。这是我们的传承,它是从神领受来的,并且常常是以走在我们前面的圣徒的血泪买来的。我们多么应该为此而蒙受的福分感谢我们的神,使我们再一次被提醒我们本身一无所有,我们所有的一切都是作为不配的罪人从神恩慈的手中领受来的。这时候任何的骄傲感或是觉得自己比其他弟兄姊妹强的优越感就会多么迅速地消失。其次我们在这过程中看到:
2. 我们应该小心谨慎地牢记而不是忽略或拒绝神藉着抗罗宗的宗教改革、清教徒、改革宗、公理会以及浸信会所赐给我们的合乎圣经的传统。愿主继续帮助我们买真理而不把它卖出。
当然,由于1688年 “光荣革命” 的出现,一个新的宗教宽容时代的曙光正在英国浸信会的历史上开始,而且这些英国浸信会信徒是北美洲及最终全世界浸信会教会的主要来源和影响。所以,至关重要的是我们需要进一步学习这些英国浸信会信徒的历史,特别是英格兰特别浸信会的历史。这样,我们才能充分理解我们的属灵传承,同时也接受必要的警戒。
宗教改革后改革宗浸信会的先祖---英国特别浸信会。
这里我们将考虑从1689年到20世纪英国特别浸信会的历史。我们要分成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A. 宗教改革后的衰落(1689-1739)
B. 福音派的复兴(1739-1854)
C. 日益加剧的危机(1854-1892)
D. 艰难的年代(1892至现今)
那么现在首先来看:
A. 宗教改革后的衰落(1689-1739年)。首先让我提醒你们:
1. 更为笼统地看,这个阶段英格兰民族和教会令人痛心的属灵衰退。如果你回忆我们前面所学的跟乔治·怀特菲,约翰·卫斯里及其他人有关的英格兰复兴你就会想起在主使复兴到来之前英格兰民族的道德状况是非常糟糕的。英国教会的属灵光景也正处在低潮,英国教会这种总的属灵气候也并没有使浸信会毫发无伤。这把我们带到:
2. 浸礼宗属灵的下降,重点在特别浸礼会。前面我们看到,根据英格利森博士所说,在清教徒统治的王位空白期之后的17世纪后半叶,浸礼宗教会作为一个整体实际上在受逼迫的艰难日子里大大的增加和增长了:
新的教会建立,老的教会兴旺。1660年到1668年之间,浸礼宗人数从2万人增加到3万人。[1]
但是,即使这种断言是真的(根据其它现有资料,这种说法有点不可靠)威廉和玛利统治期间,新的宽容法案的颁布和由此带来的新的宗教自由以及因此而有的机会并没有显示出一切都是良好的。显然多年的严重逼迫造成了损害,新得到的自由也显然并没有像表面显得的那样成为属灵上的益处。怀德描述了此时所发生的情况:
极少的人能像英国浸信会基督徒那样勇敢地承受了严峻的逼迫;但是宽容法案通过以后的一个世纪内他们似乎承受不起自由。在基督教历史上常有这样的情况发生,那就是神的子民在反对和逼迫中奇妙地增长,但却在相对顺利的时候变得松懈、倦怠、衰弱、无力――一个烈火和刀剑都不能镇压的派别竟然在所有的外在拦阻被除去,昌隆顺利到来之际变得衰败、分裂、瓦解或最终消失了。英国浸信会就是这种类型的另一个例子。1689年以后他们被给予了他们在英格兰以前所没有经历过的宽容程度,因为这种宽容是法律所保障和清楚规定的,而不是某一个人反复无常的意志所给予的。没有任何外在的障碍拦阻他们迅速不断和坚实地增长和长进,每一种迹象都指向了一种没有搅扰的进步和繁荣。然而,宽容法案通过50年后英国浸信会在人数上几乎没有超过威廉三世登基的时候(1688年),而在属灵的能力上他们衰退到了一种死气沉沉没有效力的可悲状态中。[2]
阿民念派的一般浸信会一般来说不像他们的特别浸信会弟兄那样注重教义标准,到了18世纪中叶,他们差不多比较广泛地跌进了异端性的一位论,这种一位论否认三位一体的教义和基督的神性。他们几乎不再作为一个正统的教会派别存在了。(见图表82B)